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旗县区合管办根据管委会批准的招标范围及目录,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
2.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内容,由管委会确定评标委会员的组成人数及专业比例。合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议标委员会由7-13人单数组成。从抽取专家到开始评标或议标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确定招投标时间,审查投标资格。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指定地点。合管办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4.评标委员会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对投标企业不足三家药品经销企业,按照集中议标的方式进行。通过评标或议标确定预中标企业。拟制评审报告,并上报管委会批准后,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企业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合管办可以按照得票排名顺序递补中标企业。
5.合管办根据管委会的批准,通过文件形式公示中标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企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按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有关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流通差率核定。经核定后,合管办统一公布中标药品目录及零售价格。
五、保障措施
(一) 旗县区合管办要主动协调当地纠风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工商局等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监委会负责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三) 凡纳入招标采购的药品,本地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凡自行采购已纳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有关药费由自行采购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同时,严肃查处开单提成,收受药商回扣等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业资格。
(四) 旗县区合管办及本地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中标药品目录和零售价格,方便农牧民就医,接受社会监督。
(五) 对串通投标或恶意竞标的投标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除取消其投标资格外,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 旗县区合管办和中标企业要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中标协议书。按协议书的规定和承诺,中标企业要整合仓储设施、检测设备、信息渠道等资源,建立配送工作制度,完善药品统一配送服务体系,确保中标药品及时配送到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