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旗县区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意见
(包卫发〔2006〕249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根据
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5〕6号),以及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发〔2000〕67号)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牧区居民用上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药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旗县区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下简称“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药品价格,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农牧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
(二) 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廉洁原则;
3.优质、价实、透明原则;
二、范围及运作形式
(一) 招标采购的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范围内的药品,以及常规使用和用量较大的药品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 参加招标采购药品的单位:新农合试点旗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及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 投标企业:必须是包头市境内的合法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具有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经营范围和新农合试点旗县区要求的配送能力。
(四) 招标采购的形式:由旗县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以招标药品经营企业为主,药品品种为辅的招标模式。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一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可实行集中议标采购。中标有效期为一年。中标药品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