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包卫发〔2006〕340号)
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降低药品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用。根据
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要求,我局制定下发了《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市17家城市医院积极申请的情况下,从让利程度、服务水平、对口支援等多方面进行评审,最终确定包钢医院、内科大一附院、一机医院、北重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三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七医院为首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此,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于2007年1月10日前,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会的要求,做好参合农牧民就诊的准备。市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从2007年1月10日起,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手册》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包头市增加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减免药费1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要减免30%,新农合不予报销诊疗项目内的费用要减免20%。
三、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宣传,让每个参合农牧民了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全市参合农牧民真正享受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优质价廉的服务。同时,要积极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四、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要严格执行《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参合农牧民患者到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对参合农牧民患者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所在旗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五、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于2007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局农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