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授权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包卫发〔2006〕336号)
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
行政许可法》、《
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授权你所对涉及盟市级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作进行预防性监督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一、受理
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你所负责受理生产调味品企业等9项需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并由2名以上监督员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标准的进行现场审验,对不符合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二、审验
对提供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须及时派出2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审验,对通过现场审验的,及时按程序将相关资料报行政审批中心,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三、发证
行政审批中心按《
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在法定期限(10日)内打印《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及时报市卫生局进行备案并用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