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将经过辽宁省民心网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报请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及时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产业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有贴息项目的市或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贴息项目的监管,保证贴息资金的合理使用,贴息产业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检查总结,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相关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