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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业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项目承担企业对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及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承诺。
  (七)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农委(农发局)、财政局,联合对企业申报贴息产业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报送的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要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建议计划,于每年4月、7月和10月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一式6份随文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建议计划,于每年4月、7月和10月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农委、省财政厅。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一式3份随文一并上报。
  省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按相应要求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建议计划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所属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 计划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联合提出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将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报请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十八条 根据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预安排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经中介机构审核合格的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在辽宁省民心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所在地、项目总投资、项目贷款合同情况及拟安排贴息资金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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