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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业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的产业项目必须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第八条 限额补助原则。项目贷款贴息采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资金为项目贷款1个年度的利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其它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产业项目,其贷款须为当年或上年第四季度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是形成建设期投资的在建项目或新开工项目,当年停建项目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产业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年3月、6月和9月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报送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各一式3份。
  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填报附表1);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艺技术、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填报附表2);
  (三)项目申请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并填报附表3);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依法取得的用地批复手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企业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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