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1日)取消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业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贴息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以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除大连市以外的县(市)和城市郊区以及省政府明确支持的区域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产业项目所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支持的区域、两年内享受到省企业技术改造和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及省本级财政其它投资支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正原则。及时发布项目贴息相关政策。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第六条 突出重点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重点产业基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