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保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初审和部门评审意见,评审担保项目可行性,确定项目担保金额、期限和担保费费率,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担保项目须经审保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省担保中心主任是担保项目的审批人。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须经省担保中心主任审批;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未能通过的担保项目,省担保中心主任可以要求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批的担保项目,由省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担保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有效;对未通过审批的担保项目,由省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担保通知书》。
第三十条 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评审、审批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三十一条 省担保中心同意提供担保后,应与申请企业或有关担保机构、反担保人和协作银行签定相关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个案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签定的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与协作银行签定的保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联合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有关担保机构签定的联合担保合同;与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签定的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与协作银行签定的保证合同。
第三十四条 再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有关担保机构签定的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在签定委托保证合同时,向省担保中心一次性足额支付担保费。担保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标准贷款利率的50%。
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担保金额×期限×担保费费率。
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费费率及支付办法,分别按联合担保合同和再担保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担保中心应审核验收反担保人资质及反担保物,反担保物应按反担保合同约定方式封存,直至担保项目终结。
第三十七条 省担保中心签定上述合同后,应向协作银行及时发出《担保通知函》,协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七章 保后管理与担保终结
第三十八条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是自担保行为生效至担保终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担保项目监管、展期管理、逾期管理、撤保处理、履行担保义务、追偿和担保终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