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联合担保和再担保调查,应分别按联合担保合同和再担保合同及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进行。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
第十九条 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执行"四审制度",具体包括项目初审、部门评审、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和省担保中心主任审批。担保调查通过的项目均须履行"四审制度"。复杂项目和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项目,在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初审由省担保中心有关业务人员实施。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还款能力及项目可行性,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制度,评价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分析反担保措施能否有效降低担保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如因企业不能提供初审必需资料或主动要求暂缓处理的,省担保中心应出具《暂缓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初审中如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违法乱纪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初审工作的情形,省担保中心应出具《终止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
第二十二条 担保项目初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初审结束后,省担保中心应形成《担保项目初审报告》,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书》或《不予评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担保项目初审通过后,申请企业应向省担保中心交纳评审费。未能通过评审的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评审费按申请担保金额的3‰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评审费应扣除企业预交的担保调查费。
评审费计算公式:评审费=申请担保金额(元)×3‰-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省担保中心有关业务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部门评审。部门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审核企业信用记录,测评担保项目风险度,评估和审核反担保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部门评审一般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评审结束后,应形成《部门评审报告书》。复杂和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还应形成《专家评议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部门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应及时提交审保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部门评审未能通过且确认为缓审的担保项目,应进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评审;部门评审否定的担保项目,应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担保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是在担保项目初审和部门评审基础上进行的再评审。
审保委员会由省担保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5人以上组成,省担保中心主任兼任审保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