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
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
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拟开展联合担保的担保项目详细资料;
6.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担保中心向其他担保机构推荐担保项目,应向有关担保机构发出《担保项目推荐书》,比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按联合担保合同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再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
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
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个案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3.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
4.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10%。
第十三条 联合担保受理条件:
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
2.联合担保金额不应超过省担保中心和申请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的10%;
3.省担保中心在联合担保业务中所承担担保责任不应超过其担保资金的10%。
第十四条 再担保受理条件:
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
2.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单位;
3.各担保项目须有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4.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5.省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省担保中心接到担保申请后,依据上述受理条件向申请担保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受理企业应及时向省担保中心预交担保调查费1000元人民币;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调查费,视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章 担保调查
第十六条 省担保中心对受理的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担保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目的及用途,项目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往借贷情况,反担保人及反担保措施情况。
第十七条 担保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调查结束后,形成《担保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