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重点是一年内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2.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
3.为省内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4.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四条 个案担保业务程序:
1.企业咨询申请与担保受理;
2.担保调查与评审;
3.落实反担保措施;
4.签定担保合同;
5.收取担保费;
6.保后管理;
7.担保终结。
第五条 联合担保业务程序:
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联合担保申请;
2.调查与评审申请担保机构资质及担保项目情况;
3.落实反担保措施;
4.签定联合担保合同;
5.收取担保费;
6.保后管理;
7.担保终结。
第六条 再担保业务程序:
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再担保申请;
2.调查与评价申请担保机构资质;
3.评审与审批再担保业务;
4.签定再担保合同;
5.收取保证金和再担保费;
6.再担保业务保后管理;
7.有关担保机构破产或清算,再担保终结。
第三章 担保的咨询、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全省境内有担保需求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向省担保中心进行业务咨询,自愿申请担保。
第八条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贷款证及贷款查询结果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0. 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筹措方案、使用计划;
11. 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评估资料。
(二)视具体情况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批件;
2.同意申请担保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并加盖公章;
3.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联合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联合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