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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批复

  第二十四条 省担保资金年度代偿损失率应控制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对限额以内省担保资金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代偿损失,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省财政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省担保中心应与开展联合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加强业务联系,在项目管理和责任分担上按照"以市为主"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具体可比照第十九至二十二条有关规程及双方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担保中心对省内其它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服务,以《再担保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担保中心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按要求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担保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报送财政主管部门批复,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及绩效评价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 省担保中心应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年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省担保中心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省担保中心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融资环境,规范担保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作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案担保、联合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第三条 省担保中心担保业务种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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