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批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开展需要,建立财政担保资金持续注入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充省担保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负责对省担保中心运作省担保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省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批省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批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定省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补充、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核销坏帐;核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
  (六)评价省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运营绩效,审批省担保中心奖惩方案。
  (七)需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省担保中心按照"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具体运作省担保资金。主要职责为:
  (一)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省担保资金工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批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制定和完善省担保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确保省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稳健运行。
  (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办理中小企业个案担保业务、联合担保业务及再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
  (四)提请确认省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提请审定省担保资金补充方案。
  (五)负责省担保资金财务核算,按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六)推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七)其它日常管理事项。

第四章 资金的运作

  第九条 省担保资金的服务对象:
  (一)个案和联合担保对象:我省境内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重点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中为"两大基地、三大产业"配套或服务的民营企业以及县域经济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再担保对象:我省境内经营业绩好、资信评价高、自愿申请再担保服务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条 省担保中心为省内其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与其它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业务或直接开展个案担保业务;开展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或交办的其它担保业务。
  对经营业绩好、资信程度高的省内其它担保机构,省担保中心还可采用参资入股或委托运作省担保资金的形式,壮大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
  第十一条 省担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标准收取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风险程度等情况上下浮动,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再担保费率及再担保比例由双方协议商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