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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批复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批复
(辽财办〔2004〕215号)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你中心《关于批准〈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请示》(辽财担便〔200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发布实施。请你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办法和规程,加强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担保业务规范运作。
  此复。

  附件:1.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使用和管理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生活上担保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担保资金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由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运作的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及再担保服务,建立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担保机制,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担保中心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作省担保资金,坚持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依法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的规模

  第四条 省担保资金来源:
  (一)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省政府整合政府财力划拨的优良资产;
  (三)上级财政下拨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国内外机构参资;
  (五)资金运营净收益;
  (六)国内外捐赠;
  (七)其它。
  第五条 省担保资金规模为6亿元,此外还可以通过吸收国内外民间资本或担保公司参股等多种筹资形式,不断壮大担保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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