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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大型聚餐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大型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负责,承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 大型聚餐活动的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7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㈠ 大型聚餐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就餐人数;
  ㈡ 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㈢ 就餐菜肴清单、就餐形式及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大型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㈠ 制定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
  ㈡ 制定大型聚餐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㈢ 对承办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㈣ 做好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大型聚餐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 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标准(或具备与B级相当的卫生条件);
  ㈢ 具备与大型聚餐活动的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配备留样冰箱(样品存留不得少于250克,时间不少于24小时);
  ㈣ 承办单位必须建立企业经理负责制(明确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相应的卫生组织机构,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奖惩制度,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预防投毒的安全保卫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㈤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㈥ 食品及食品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要有严格验收制度,登记制度;食品原料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完备;
  ㈦ 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工作,配有足够容量的消毒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做到餐餐消毒;
  ㈧ 专间(凉菜、裱花蛋糕、生食食品)要做到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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