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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燃气管理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燃气管理费的通知
(2007年3月16日 琼发改收费[2007]264号)


海口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对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进行清理。原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同意收取燃气管理费的批复》(琼价费字[1993]95号)和《关于明确燃气管理费征收范围的批复》(琼价费字[1999]18号)文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同时,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口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海编[1996]28号)已规定:“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管理燃气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经研究,决定取消燃气管理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废止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3]95号)和(琼价费字[1999]18号)文件。海口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不再收取燃气管理费,你们要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监督执行,并及时收回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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