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经市房管局批准擅自承办房产评估的单位,除责令其退还所得的评估费外,还应处以所估房产价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二)对房产评估单位未按分工规定,擅自扩大评估业务的,应责令其退还评估费,并处以所估房产价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经三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由区、县房管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可吊销其房产评估许可证;
(三)对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以外的单位,自行办理本单位基建项目的被拆迁房屋评估,应责令其停止办理,并责成其委托房产评估所进行评估;
(四)凡未取得房产评估员合格证或结业证的,擅自办理房产评估的,除责令其退还所得的评估费外,还应处以所估房屋价款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五)房产评估员未按分工范围进行房产评估,应在房产评估员合格证或结业证及房产评估员注册登记表上记录在案,并按违章次数,分别处以所估房屋价款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经三次罚款后仍不改正的,由区、县房管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可吊销其房产评估员合格证或结业证。
(六)房产评估单位未按《估价标准》和其他有关的规定,故意抬高或压低房产估值,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处以所估房屋价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房产评估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处于所估房屋价款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市房管局批准,吊销其房产评估员合格证或结业证。
凡属市房管局直属单位和职工,违反
《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由市房管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产评估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和验证。具体考核内容、验证由市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产评估员无故不参加验证或考核不合格者,取销评估员资格,不得办理房产评估业务。违者,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