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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房产评估员应遵守市房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房产评估员守则》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房产评估员合格证或结业证不得转借,不准冒名顶替,如有遗失应向注册登记的房产评估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的房产评估,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拆除市区、郊县城镇的单位房屋,按《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他建设项目需拆除属于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参照《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二)私房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分析,以及经批准拆除的城乡私有房屋,按《估价标准》进行评估;

  (三)私房赠与(不包括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及公私房屋相互交换使用权后,私房产权不论以何种合法形式转移给原公房住户,均按房屋赠与、交换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四)凡以国有房产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出售(包括房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五)新建的商品房,按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六)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旧公房,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房产评估员进行房产评估,应认真查阅房屋建筑资料,实地勘丈,正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绘制房屋平面图,并按市房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估价表》(以下简称《估价表》)如实填写;凡不按估价标准进行评估的,应撰写评估报告。

  房产评估员评估经房管机关批准拆除的代管房产、代理经租房产、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房产、外国人房产和需要落实政策的房产,以及产权有争议的房产,必须按《估价标准》对房屋的立面、式样、结构、用料、装修、设备、附属设施、附屋、围墙、庭园绿化等进行全面勘丈,做好详细记录。对影响房产估值的有关项目要拍摄照片,建立房屋拆迁专卷,妥为保存,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房屋摄制录象。接受委托的评估单位需摄制录象的,应事先与委托者联系,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五条 房产评估员填写《估价表》或撰写评估报告后,应由其他房产评估员进行复核,并经评估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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