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员应遵守市房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房产评估员守则》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房产评估员合格证或结业证不得转借,不准冒名顶替,如有遗失应向注册登记的房产评估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的房产评估,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拆除市区、郊县城镇的单位房屋,按《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他建设项目需拆除属于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参照《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二)私房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分析,以及经批准拆除的城乡私有房屋,按《估价标准》进行评估;
(三)私房赠与(不包括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及公私房屋相互交换使用权后,私房产权不论以何种合法形式转移给原公房住户,均按房屋赠与、交换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四)凡以国有房产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出售(包括房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五)新建的商品房,按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六)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旧公房,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房产评估员进行房产评估,应认真查阅房屋建筑资料,实地勘丈,正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绘制房屋平面图,并按市房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估价表》(以下简称《估价表》)如实填写;凡不按估价标准进行评估的,应撰写评估报告。
房产评估员评估经房管机关批准拆除的代管房产、代理经租房产、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房产、外国人房产和需要落实政策的房产,以及产权有争议的房产,必须按《估价标准》对房屋的立面、式样、结构、用料、装修、设备、附属设施、附屋、围墙、庭园绿化等进行全面勘丈,做好详细记录。对影响房产估值的有关项目要拍摄照片,建立房屋拆迁专卷,妥为保存,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房屋摄制录象。接受委托的评估单位需摄制录象的,应事先与委托者联系,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五条 房产评估员填写《估价表》或撰写评估报告后,应由其他房产评估员进行复核,并经评估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