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理本区域内各类房产评估的委托业务,开展房产评估咨询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的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需从事市政、住宅建设基地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在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产评估许可证后,方可由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的房产评估员进行评估;凡需要委托评估的,须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房产评估所评估,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评估。
凡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前,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已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办理被拆迁房屋评估或其他房产评估,可继续按原协议办理。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不得再办理本单位评估范围以外的房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除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外,本市其他单位因基本建设、住宅建设(包括单位联建、参建、住宅合作社)等需拆除房屋的,须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房产评估所评估,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评估。
第九条 凡属房屋产权的抵押、入股、保险、兼并、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当事人可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房产评估所评估,或委托经市房管局批准的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条 办理房产委托评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单位应签订房产评估委托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受理房产委托评估,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完成,委托数量较多或较复杂的,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完成日期。
第十一条 办理房产委托评估,委托者应按房产估值的百分之一向房产评估部门交纳评估费。
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的买卖、交换、继承、分析、合并、赠与手续所进行的房产评估,均不另行收取评估费,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办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也不收取房产评估费。
第十二条 本市房产评估,由房产评估员进行评估,房产评估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房屋建筑知识、物价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房产评估专业知识,经市房管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房产评估员合格证或结业证,凭证在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前向工作所在地的房产评估所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产评估业务。凡属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房产评估员,由市房产评估所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