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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5、对违反《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6、受理房产评估行政复议案件。

  区、县房管局房产评估行政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区域内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

  3、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被拆迁房屋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的情况;

  4、对违反《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 凡属下列房屋必须进行房产评估:

  (一)居住、非居住房屋的买卖和产权交换;

  (二)需作价补偿或调产的被拆迁房屋;

  (三)私房产权的继承、分析、合并、赠与和其他形式的产权转移;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单纯以国有房产实行租赁、联营、入股经营的。房屋产权的抵押、入股、合资和保险等当事人可以委托评估。

  第五条 凡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房管局资质审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房产评估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设立市、区、县房产评估所,房管部门的其他单位需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应在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产评估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范围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市房产评估所业务范围是:

  1、负责办理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房产评估员注册登记;

  2、对本市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受理本市各类房产评估的委托业务,开展房产评估咨询工作;

  4、负责办理本市各类房产的重估业务。

  区、县房产评估所业务范围是:

  1、负责办理本区域内(除市房管局直属单位以外)的房产评估员注册登记;

  2、对本区域内的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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