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违反
《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6、受理房产评估行政复议案件。
区、县房管局房产评估行政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区域内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
3、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被拆迁房屋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的情况;
4、对违反
《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 凡属下列房屋必须进行房产评估:
(一)居住、非居住房屋的买卖和产权交换;
(二)需作价补偿或调产的被拆迁房屋;
(三)私房产权的继承、分析、合并、赠与和其他形式的产权转移;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单纯以国有房产实行租赁、联营、入股经营的。房屋产权的抵押、入股、合资和保险等当事人可以委托评估。
第五条 凡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房管局资质审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房产评估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设立市、区、县房产评估所,房管部门的其他单位需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应在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产评估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范围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市房产评估所业务范围是:
1、负责办理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房产评估员注册登记;
2、对本市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受理本市各类房产评估的委托业务,开展房产评估咨询工作;
4、负责办理本市各类房产的重估业务。
区、县房产评估所业务范围是:
1、负责办理本区域内(除市房管局直属单位以外)的房产评估员注册登记;
2、对本区域内的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