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1990]私字发第346号 一九九○年九月三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1990]23号文批准发布的《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于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房产评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的居住、非居住房屋的评估。
第三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房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房管局房产评估行政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订房产评估标准、评估管理规章和制订规范性文件;
3、对本市房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领导;
4、负责本市房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和房产评估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验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