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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凡暂定三级的综合性公司第二次复评仍不能达标的,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由市房管局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执照。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复评中,需改变资质等级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认证。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资质等级审批权限,降低公司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市房管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执照。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二级公司,给予降级处罚,处罚期为一至二年;三级公司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20%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限期整改达标,整改期为一年;到期不能达标的一、二级公司,给予降级处分;三级公司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如开业两年内无独立开发建设项目的综合性公司,应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并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由市房管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执照。

  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批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司,如有改名、分立、合并或改变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应向市房管局办理公司资质等级复评或资质等级证书更换手续,并交回原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如发生破产、合并或撤销,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法人执照,并向市房管局交回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业已评定资质等级的公司,可按原等级承接相应业务,复评时按新标准审定。

  第三十一条 已组建的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除项目公司外,必须审定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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