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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新组建的综合性公司,凡达到一、二级的公司必备条件中的第(1)至(3)项,达不到(4)项的,分别降一级资质等级暂定;凡达到三级公司必备条件中的第(1)至(3)项,达不到(4)项的,按三级资质等级暂定。

  第十七条 新组建的综合性公司开业时,按资质等级规定的人员暂无法到位,至少应保证有职称的管理人员10人到位。但当建设项目正式实施时,规定的人员必须到位。

  第十八条 新组建的综合性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应在两个月内办妥银行帐户,流动资金全部到位。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直接从事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及相关的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1、一级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住宅、工业区、商业区等的开发建设任务,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经批准可以承担专门的土地开发任务。

  2、二级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住宅、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承担专门的土地开发和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3、三级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住宅、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任务,但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新组建的综合性公司降级暂定资质的,可按原申请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任务。

第五章 公司资质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隔两年由市房管局对在本市注册的公司进行资质等级复评,按照资质评定标准,重新审核确认公司等级。

  凡暂定资质等级的综合性公司在第一次资质等级复评时必备条件中仍未达到第(4)项标准的,可保留暂定资质等级,按原申请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任务。第二次复评时按开发经营实绩予以正式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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