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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4、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或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任务量,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第八条 临时或兼职聘用的有职称的人员不得作为公司技术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也不计入公司的有职称管理人员数。

  第九条 成立股份制公司必须事先经市体改办批准,方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开业审批和资质等级审批。

  第十条 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必须先报市建委同意,并经有关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开业审批和资质等级审批。

  第十一条 综合性公司可设置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但不得接受其他公司的挂靠。

  第十二条 成立项目公司可不定资质等级,但须有已可进行房地开发的土地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金,项目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第三章 公司组建、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项目公司须经市房管局批准,报市建委备案后,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四条 成立综合性公司在向市房管局申请开业时,应填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并附送下列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

  1、公司经理的任命书或聘任书;

  2、有职称管理人员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3、公司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4、公司的管理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

  综合性公司须持市房管局发给的开业批准文件和有关机关发给的资质等级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凡达到一级公司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建委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认证;凡达到二、三级公司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建委审批、认证。经审查批准资质等级的公司,由审批、认证机关颁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市房管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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