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2、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任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公司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3、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4、有符合财政部、建设银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七条 综合性公司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2、有职称的管理人员40人以上(含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和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或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亿元人民币任务量,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二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
2、有职称的管理人员15人以上(含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4、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或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任务量,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三)三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有职称的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配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