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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研[1992]第877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廿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公司:

  现将《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央各部、外省市以及本市与中央各部、外省市合资在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并经营房地产或以接受委托代建、集资统建等方法开展房地产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综合性公司),以及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宗旨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房地产业,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投资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公司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司资质标准

  第六条 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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