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包卫发〔2007〕49号)


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及《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保障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
  组 长:赵玉莲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永华 市卫生局农卫科科长
      冯长忠 九原区卫生局局长
      李正林 固阳县卫生局局长
      张贵才 达茂旗卫生局局长
      刘 勇 土右旗卫生局局长
      刘祥锐 石拐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蔺瑞民 固阳县卫生局副局长
      蔚生荣 固阳县卫生局合管办副主任
      刘建军 土右旗卫生局副局长
      成利民 土右旗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刘原梅 土右旗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李爱国 九原区卫生局合管办主任
      白 刚 九原区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梁晓东 石拐区卫生局合管办主任
      满都拉 达茂旗卫生局合管办主任
      陈国英 达茂旗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李 燚 包头市卫生局农卫科科员
  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全力配合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没有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人员而造成监督检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或没有按规定兑现分担(减免)费用的,或有《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