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签订支援协议。支援医院由院领导带队到受援旗县区卫生局及受援单位进行考察和调研,在双方共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并与受援单位签订支援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支援医院负责保证派驻医师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解决交通等费用;受援单位要为派驻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统一安排派驻医师的业务工作,并对派驻医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四)启动时间:各派出医院应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医疗队的组建工作和受援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支援项目、专业及人员安排,4月10日前向受援单位派驻医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农卫科,负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旗县区卫生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城市医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的管理。城市医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及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均由派出单位发放。在基层工作每满三个月,可由派出单位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派出单位不得安排派出人员在本院值班、参加会议及各种培训,不得擅自撤回派出人员;派出医师不得收取受援单位的任何补贴和奖金,在基层工作期间接受当地卫生局和受援单位的管理,并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专业执业;受援单位负责免费给城市医生提供住宿,并对城市医生的考勤纪录,每月定期向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及所属旗县区卫生局报送。城市医生请假5天以上,应报请旗县区卫生局批准,请假超过两周,应顺延基层工作时间。凡被选派到基层服务而个人不服从安排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技术职务或给予高职低聘。凡被选派到基层服务而个人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医师,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高级职称和评优。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旗县区卫生局和援助双方要根据当地和本单位对口支援工作实际,结合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前下乡锻炼和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到农村服务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完善管理机制。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要制定考核目标和奖惩措施,加强对派驻医师的管理,每季度进行考核,支援工作结束时,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派驻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市卫生局对此项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任务落实不好、存在问题严重的及时通报批评。
(四)考核评估。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建立医师个人支农档案。每位派驻医师要建立工作日志,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于季末的10日之内书面报送受援单位、本单位及旗县区卫生局。受援单位和支援医院每半年共同向市、旗县区卫生局报送一次书面总结。市、旗县区卫生局按照考核办法(附件4)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以支援情况、实施效果、受援单位的评价和政府、社会及群众的评价反映为重点。考核对象包括支援医院、受援单位和派驻医务人员。具体内容包括:派驻人员到位情况、职称情况、相关待遇情况、派驻人员在受援单位工作时间情况、临床工作开展情况、在受援单位开展培训教学等工作情况、受援单位对派驻人员的评价及受援地区患者对派驻人员的评价等。每年12月底前,各旗县区卫生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市卫生局进行年度汇总,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和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