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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包卫发〔2007〕65号)


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方便广大农牧民就医,保障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包医二附院、市蒙中医院、解放军二九一医院、包钢白云铁矿医院、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包头铁路医院、市第六医院、市眼科医院、包头朝聚眼科医院为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此,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务必于2007年4月20日前,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会的要求,做好接待参合农牧民就诊的准备。市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从2007年4月20日起,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手册》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包头市增加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减免药费1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要减免30%,新农合不予报销项目的诊疗费用要减免20%。

  三、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宣传,让每个参合农牧民了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全市参合农牧民真正享受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优质价廉的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四、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要严格执行《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参合农牧民患者到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对参合农牧民患者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所在旗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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