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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包头市卫生局责任目标实绩考核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包头市卫生局责任目标实绩考核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包卫发〔2007〕52号)


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责任目标实绩考核工作的管理,切实推进我市卫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紧迫感,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权威性和问责制,经局党委研究,现对《包头市卫生局责任目标实绩考核实施办法》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三十三条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局党委要对各单位承担相应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目标实绩考核问责制。对没有如期完成当年所承担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个人不能评优,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的局管干部,第一年给予诫勉或调整,连续两年的要予以免职。
  其他考核办法和内容不做调整和修订。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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