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解决两所中学学生食堂存在问题的函
(包卫发〔2007〕101号)
包头市教育局:
2007年4月27日-4月28日我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对全市中学学生食堂食品卫生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贵局通报如下:
一、包头市第九中学
该学校位于校院北区的学校食堂,于2006年9月开始营业,营业以来,我局依据
《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多次组织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对该食堂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
二、包头市第一中学
该校回民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超过期限(有效期限为:2006年3月7日2007年3月6日);并且有五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
另外,以上两所学校学生食堂还存在如下不符合
《食品卫生法》要求的问题:一是食堂建筑布局、食品贮存、卫生设施等方面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二是加工食品所用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未按照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索证;三是部份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以上问题的存在可能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我局已经依据
《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列》、《学生集体用餐监督办法》、《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规,责令以上两所学校学生食堂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两所食堂经过自身整改,并经卫生监督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食品经营活动。
国家教育部、卫生部2002年第14号令,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同时要求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请贵局高度重视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助我局解决这两所学校存在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