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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4、乙方使用储存期10天之内的新鲜红细胞类血液及全血,要履行审批手续,由乙方医务科签字,经甲方医务科、站长批准。
  5、乙方取血时必须在市中心血站血液出库单上由血库取血人员签字并加盖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输血科公章;乙方(现金取血单位)取血时必须持医院介绍信和用血申请单,有科主任、院长的签字并且由医务人员来取血,且携带专用取血箱(保温器材)。不准在无专用取血箱(保温器材)情况下运输血液。
  6、乙方接甲方血液后要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内容进行认真核对、详细登记,发血时将血液条码粘贴在发血记录本上,临床实施输血时要再次核对,并将血液条码粘贴在受血者病历中。
  7、乙方在确属疑难配血需甲方进行疑难配血时,乙方须持疑难配血申请单及现抽取的血液标本(配血申请单内容详细有就诊医院、受血者所在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血型、诊断、病案号等,血液标本的标签清晰完整与配血单上的一致),到甲方血研科进行疑难配血。
  8、乙方在实施输血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交叉配血合格后,在有医护人员监护下,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输血。
  9、乙方要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10、乙方要在下一个月15日前结清上月所用血液等费用。

  三、 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四、 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每三年签订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包头市卫生局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临床安全用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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