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按血液采集、制备的时间顺序,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血液。发放前应检查血液外观,外观异常的血液不得发放,保存血液发放记录。血液一经发出,没有质量问题的血液不得退换。
4、乙方(记帐单位)取血时,甲方要认真核对血液出库单,血液出库单上要有乙方血库取血人员签字并加盖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输血科公章;乙方(现金取血单位)提血时必须持医院介绍信和用血申请单,有科主任、院长的签名,且血液出库单上有乙方(现金取血单位)血库取血人员签字并加盖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输血科公章。甲方要详细记录血液去向。
5、甲方负责市三区临床用血医疗机构每天一次送血任务、负责四个储血点每月两次送血任务(节假日、双休日除外)。为四个储血点送血,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床用血相关收费的复函》(内发改办复字[2005]8号)的规定,收取送血费;送血人与接血人必须有交接签字。
6、甲方将认真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血液费用。
7、按照《
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的要求,甲方要大力开展成分血的采集、制备与供应,红细胞分离率要达到95%以上。
8、甲方在乙方未带专用取血箱(保温器材)取血时,可提供能租用的专用取血箱(保温器材),无专用取血箱(保温器材)应拒绝供血。
9、甲方要提供疑难配血服务,对乙方所提供疑难配血申请单及血标本标签内容要详细核对。疑难配血后要认真填写疑难配血报告单并及时报告乙方。
10、甲方要在每月月底核对乙方(记帐单位)用血数量及金额,并向乙方(记帐单位)提供用血结算票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要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供用血计划,机采成分血、特殊血型血液要提前48小时向甲方提供用血计划,由甲方按照乙方用血计划准备血液。已经预约、制备后的特殊血型及特殊类型的成分血,乙方是否使用均照价收费。
2、按照《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乙方一次用血、备血超过4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由乙方医院输血科主任签字后报院医务科及院长批准(急诊用血除外),并提前72小时向甲方提供用血计划,经甲方医务科及站长批准后按乙方计划准备血液。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的规定,乙方使用成分血的比例要达到9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