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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包卫发〔2007〕111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市中心血站,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的规定,现将临床用血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的要求组建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和血液贮存工作,并协助临床科室做到科学、合理用血。
  二、为有计划地科学合理安全用血,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与市中心血站双方签定《供血协议书》(附件1)和《临床安全用血承诺书》(附件2)。市中心血站必须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的血液,满足临床计划用血需求,提供供血服务和输血技术服务。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科学合理计划提前预约血液,按规范要求取血、输血;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承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输血,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与市中心血站签定供血协议后,市中心血站给予供应血液。临床用血医疗机构预约用血和急诊用血时,在市中心血站血液出库单上盖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输血科公章、取血人签名,方可取用血液。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的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领取工作,不得由病人家属领取血液。
  四、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每月用血量(红细胞类)在200单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由输血科于上月25日以前拟定下月的用血计划。市中心血站应根据以往用血情况核实医疗机构用血计划,并努力按照经核实的用血计划供血,紧急情况下要优先保证急救用血。
  五、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等一次用血量(红细胞类)在20单位以上的大型手术和特殊治疗,应提前3天向市中心血站提交用血计划(包括血液品种、血型、数量等信息),市中心血站应积极组织血源,及时提供充足安全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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