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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施行“一站三员”制度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制作《行政指导协调员联系卡》,内容包含行政指导协调员的姓名、工作岗位、联系方式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行政指导协调员联系卡》发放至该行政指导协调员负责的目标企业。

三、服务对象

  第八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服务的主要范围是:
  (一)本辖区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二)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或较多注册商标的企业。
  (四)重点国企改制企业。
  (五)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六)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企业。
  (八)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兴产业企业。
  (九)有服务需求的其他重点企业。

四、工作职责

  第九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
  (二)了解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定期沟通联系,征求企业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年检、变更等基本登记业务,全程指导服务国有企业改制、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公司上市等相关工商管理和登记注册事项;
  (四)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积极申报参评各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五)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引导企业提高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企业名称权等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办理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七)在自身职能内指导解决企业的其他困难和问题。

五、服务方式

  第十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要走出机关,走进企业,主动了解企业需求,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每月至少主动电话联系企业一次,每季度必须对企业进行一次走访。
  第十一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要努力拓展服务方式方法,积极开展一对一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企业确有服务需求的,不受上下班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要建立所联系目标企业的服务档案,一户一档,一事一记,半年一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六、效能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指导协调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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