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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对昆区卫生局申请设置包头义隆口腔病防治所的批复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对昆区卫生局申请设置包头义隆口腔病防治所的批复
(包卫发〔2007〕147号)


昆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包头义隆口腔病防治所的请示》(昆卫发[2007]3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经研究同意:你局在昆区设立名称为包头义隆口腔病防治所的二级营利性专科病防治机构。

  请你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督促拟设置包头义隆口腔病防治所的设置人及时提供以下文本: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适当简化)包括:
  ⑴设置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设置人姓名、年龄、工作简历、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等;
  ⑵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人群健康状况、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⑶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以及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⑷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预算,5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同时为逐步规范医疗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待核发包头义隆口腔病防治所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对原郭义隆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予以注销。
  此复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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