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局、包头市卫生学校、各有关医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内卫农字[2007]22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内卫农字[2007]22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包头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 培训实施单位及分工
1、市卫生局
总体负责全市项目培训工作,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组织旗县区卫生局局长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会同市财政局及试点旗县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干部培训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培训。
2、旗县区卫生局
负责本旗县区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旗县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市卫生局的培训计划安排,组织本旗县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负责嘎查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试点旗县区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3、包头市卫生学校
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协助市卫生局组织有关培训项目的实施,组织苏木乡镇卫生院呼吸内科医师、放射医师、检验医师的集中学习培训和临床进修安排与管理。
4、市中心医院、市蒙中医院、包医一附院、北重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七医院,负责苏木乡镇卫生院呼吸内科医师、放射医师、检验医师临床进修学习培训。同时,请以上医院按照城市医院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要求,减半收取进修费,即每人每月收取进修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