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卫发〔2007〕183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消毒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编写了《包头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包头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包头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消毒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含集体食堂,下同)或个人及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是指为饮食服务需要提供给消费者公共使用的餐具和饮具;提供公共餐(饮)具的单位或个人是餐(饮)具卫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对本单位或个人提供顾客使用的公共餐(饮)具进行消毒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