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包头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包卫发〔2007〕187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包钢卫生处,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加强对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包头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包头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包头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 《包头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包头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