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15日 琼财非税[2007]749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不得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