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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007年6月21日 琼财非税[2007]772号)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委机要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有关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省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各类招聘会收取的入场院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1.求职择业登记费
  2.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
  (二)在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1.信息推荐就业服务费
  2.直接代理推荐就业服务费
  3.就业前档案托管费
  4.劳动合同及有关表格工本费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降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从150元/人降为70元/人。
  三、禁止收取2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治安联防费(海口市等市县)
  经1998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治安联防费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42项收费(附加、基金)项目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320号)。
  (二)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于2004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04]1045号)
  四、取消2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
  (一)机要电话初装费(省委机要局)
  (二)机要电话维护费(省委机要局)
  五、上述有关收费项目被取消或降底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关市、县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再继续收取。违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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