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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对昆区卫生局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和检验相关问题报告批复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对昆区卫生局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和检验相关问题报告批复
(2007年8月7日 包卫办发〔2007〕66号)


昆区卫生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和检验相关问题的报告,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包卫发〔2006〕195号)及国家有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的精神,你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管理。
  二、关于检验设备及人员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解决。
  三、近期在人员设备未到位的过渡期间,有关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议水样的检验工作可选择具有检验资质并能出具合法报告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进行水质常规指标(42项)及限值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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