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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
(包卫发〔2007〕246号 2007年8月18日)


各旗县区综治办、宣传部、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自治区综治办、宣传部、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7)55号)精神,扎实推进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全面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院治安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逐步完善,并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07年底,全市各旗县区8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达到平安医院建设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医患双方满意为目标,把改善医患关系、提供满意医疗服务贯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始终。要加强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德医风规范教育,使广大卫生工作者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加强医疗服务要素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医疗仪器设备合法、合理、安全使用。规范医疗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标准,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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