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
(包卫发〔2007〕21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和《包头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64号),现就我市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将中蒙医药服务纳入地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由城市中蒙医医院、综合医院中蒙医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科(室)组成的城市中蒙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中蒙医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具有中蒙医药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二级以上中蒙医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到2008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科(室)设置达100%,到2010年,中蒙医药服务量达到30%以上。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药人员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蒙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蒙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到2010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执业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鼓励离退休中蒙医药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开展中蒙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中医科、蒙医科或中、蒙医诊室,设中医科的相应设置中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设蒙医科的相应设置蒙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蒙成药。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或蒙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或散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蒙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蒙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