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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报修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报修办法的通知
(沪房[1991]公字发第272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市府各有关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报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房管所(大楼所)系统自管房单位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报修办法》在各房管所(大楼所)管养段(管理室等)和系统自管房单位公开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报修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报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凡属公房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出租的公房及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公房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按修理养护范围负责修理。

  第四条 公房承租人发现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公房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报修。公房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立报修点,报修点应向承租人公布,经营管理产业较为分散的,还应设立报修箱或报修电话。

  第五条 公房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报修接待时间内接待报修,接待人员对公房承租人(户)到报修点的报修应予登记,并发给报修凭证。

  第六条 公房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报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上门查勘或修理,如逾期未修,报修人可持报修凭证查询、催修。

  第七条 报修项目修理完毕,由报修人(户)验收并在小修养护任务单(施工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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