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修保养
第十条 运行的电梯应标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保养时间以及保养人员的工号。电梯检修时,须悬挂“检修停用”标牌。
第十一条 电梯发生故障,维修单位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抢修。
第十二条 电梯大修或更新应公布工期、施工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
五、驾驶员守则
第十三条 电梯驾驶员实行挂牌上岗、礼貌服务。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轿厢内吸烟,不准在工作时间做私事,不准在电梯正常服务时间内看书、看报,不准将电梯让给其他无关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发现电梯故障要及时报修,同时开启备用电梯,在电梯维修时要积极配合,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因故离岗或工作结束无人接班时,应及时报告,待有人替班后才能离岗。
六、乘客须知
第十七条 乘客要文明乘梯,乘梯请按召唤按钮,不得拍打梯门或扒门,进入轿厢须主动说明所去楼层。
第十八条 轿厢内严禁吸烟、吐痰和乱扔杂物。
第十九条 不要携带超长物品进入轿厢,携带符合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轿厢时须主动与驾驶员说明。
第二十条 在电梯修理时,乘客不要强行扒门,乘梯时遇到停电或发生故障时,要听从电梯驾驶员的安排,安全退出桥厢。
七、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住户对电梯服务、维修有意见,可与所在地房管所(大楼所)或维修保养单位的监督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