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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的通知
(沪房[1991]公字发第118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屋设备工程公司、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自管房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楼电梯服务,使电梯服务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现将《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试行)》废止。

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大楼(公寓)的电梯管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住户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大楼(公寓)。

二、服务规则

  第三条 电梯服务必须做到主动、热情、方便、安全。电梯轿厢内外保持清洁。

  第四条 服务时间:八层(不含八层)以上大楼(公寓)实行通宵服务,早上6∶00至晚上11∶00为正常服务时间,晚上11∶00至次晨6∶00为夜间值班服务;八层以下大楼(公寓)服务时间从早上6∶00至晚上11∶00结束;国定假日电梯照常服务。

三、运行规则

  第五条 电梯运行须持证操作,按照用户的呼唤信号行驶。

  第六条 运行的电梯应标明电梯限乘人数。

  第七条 驾驶员交接班时应检查电梯运行情况及安全设施的可靠性,严禁电梯带病载客运行。

  第八条 电梯不得运载超长物品,运载易燃易爆物时不得同时运载其他客人。

  第九条 电梯停驶时,应切断轿厢内电源及关闭锁好梯门。台汛期间电梯一般应驶离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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