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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财政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性质划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财政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性质划分的通知
(沪房[1992]公字发第1315号 1992年12月28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地方财政金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建造房屋的投资性质确认,现经两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1、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用节余资金或其他收入投资建造房屋,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应作为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应移交房管部门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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