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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沪房[1990]私字发第358号 1990年9月4日)


各区、县房管局:

  随着侨(外)汇商品住宅的发展,有些房屋所有人因移居出境等原因,需将侨(外)汇房出售转让。考虑到侨(外)汇房是以外汇人民币计价,外汇支付的特点,以及外汇汇率调整因素,为合理计征侨(外)汇房的超标准费,对建国以来购买的侨(外)汇房的再出售,其超标准费起征点为:买入房屋的外汇价款×卖出房屋时外汇汇率×房屋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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